講員:陳光健 長老
經文:出埃及記20-23章;利未記18-20章
講道連結:https://youtu.be/GbQWu_0nGhE
一、道德律與民事律(出20~23;利18~20)
×妥拉(神的律法) 613條:當行248條;不當行365條
×禮儀律:會幕、獻祭、祭司、節期、潔與不潔
二、以十誡為主軸來歸納
1.除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 神
出20:1~3
「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:我是耶和華─你的神,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。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」
☆死罪 出22:20 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」
☆法術、觀兆、交鬼、巫術、邪術:都是死罪
利19:26
「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;不可用法術,也不可觀兆。」31:「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;不可求問他們,以致被他們玷污了。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神。」
利20:27
「無論男女,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,總要治死他們。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
出22:18
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他存活。」
2.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
出20:4~6
「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事奉他,因為我耶和華─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;愛我、守我誡命的,我必向他們發慈愛,直到千代。」
利19:4
「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,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。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神。」
路16:13
(事奉瑪門) 「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;不是惡這個愛那個,就是重這個輕那個。你們不能又事奉神,又事奉瑪門。」
3.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
出20:7
「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神的名;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
出22:28
(毀謗神) 「不可毀謗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」
利19:12
(起假誓、褻瀆神) 「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,褻瀆你神的名。我是耶和華。」
4.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
出20:8~11
「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,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─你神當守的安息日。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、僕婢、牲畜,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,無論何工都不可做;」
出23:12
「六日你要做工,第七日要安息,使牛、驢可以歇息,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。」
出23:10~11
(安息年) 「六年你要耕種田地,收藏土產,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,不耕不種,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;他們所剩下的,野獸可以吃。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。」
出21:2
(奴僕的安息) 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」
申15:1-3
(豁免年) 每逢七年末一年、你要施行豁免。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.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、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、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。若借給外邦人、你可以向他追討、但借給你弟兄、無論是甚麼、你要鬆手豁免了。
馬太12:8
(人子是安息日的主)
5.當孝敬父母
出20:12
「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」
出21:15;17 (打、咒罵父母 →死罪)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
利19:3
「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」
利20:9
「凡咒罵父母的,總要治死他;他咒罵了父母,他的罪(罪原文作血;本章同)要歸到他身上。」
6.不可殺人 (出20:13)
出21:12~14
(謀殺 VS 誤殺)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」
出21:16
(拐賣人口等同殺人)
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
出21:24~25
(傷人的懲處)
「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
出21:28~36 (動物傷人的條例;蓄意 VS 無意)
7.不可姦淫 (出20:14) ☆à×
☆出22:16~17
(婚約關係外之行為)
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他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他為妻。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」
☆出22:19
(人與獸) 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」
利18:6~23;19:19,20章
×與鄰舍之妻
×同性之間
×亂倫行為
×人與獸之間
×牲畜與異類配合
8.不可偷盜 (出20:15)
出22:1~4
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」
利19:11;13 (偷盜、欺騙、欺壓鄰舍)
11:「你們不可偷盜,不可欺騙,也不可彼此說謊。」
13:「不可欺壓你的鄰舍,也不可搶奪他的物。雇工人的工價,不可在你那裡過夜,留到早晨。」
9.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(出20:16)
出23:1~3;6~7 (散佈謠言、妄作見證)
1~3:「不可隨夥佈散謠言;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。不可隨眾行惡;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,作見證屈枉正直;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。」
6~7:「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。當遠離虛假的事。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,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。」
利19:16
(搬弄是非)
「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,也不可與鄰舍為敵,置之於死(原文作流他的血)。我是耶和華。」
利未記19 :35 「你們施行審判,不可行不義;在尺、秤、升、斗上也是如此。 」
10.不可有貪戀的心
出20:17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 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 僕婢、 牛驢, 並他一切所有的。
出22:5
(貪小便宜)
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」
出23:8
(收賄賂)
「不可受賄賂;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,又能顛倒義人的話。」
出22:29
(誠實奉獻)
「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、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、拿來獻上、不可遲延 。 」
出 22:21~25
(虧負弱勢、貧窮人、寡婦孤兒、寄居的)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」
利19:9
(虧負弱勢、貧窮人、寡婦孤兒、寄居的)
「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,不可割盡田角,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。」
利25:35~37
(虧負弱勢、貧窮人、寡婦孤兒、寄居的)
「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,手中缺乏,你就要幫補他,使他與你同住,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。不可向他取利,也不可向他多要;只要敬畏你的神,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。你借錢給他,不可向他取利;借糧給他,也不可向他多要。」
三、總結:最大的誡命
馬太22:34~40 「法利賽人聽見耶穌堵住了撒都該人的口,他們就聚集。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,要試探耶穌,就問他說:夫子,律法上的誡命,哪一條是最大的呢?耶穌對他說: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─你的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」
愛神:
申6:4~5 「以色列啊,你要聽!耶和華─我們神是獨一的主。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力愛耶和華─你的神。」
十誡:1~4誡 (對神)
愛人如己:
利19:18 「不可報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,卻要愛人如己。我是耶和華。」
利19:34 「和你們同居的外人,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,並要愛他如己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神。」
十誡:5~10誡 (對人)